合伙企业核定征收的一些注意事项 此企业的经营方式.经营管理权.发展方向.市场分析.宏观规划.战略战术完全认同,入股之前股东 还要定立一份合法的企业章程。 只说三点,供各位参考。 财税[2008]159 号确立了“先分后税”的原则,即以合伙人为纳税人,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 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合伙企业本身就成为了“ 税收透明体”,所得税对其视而不见,直接穿透到合伙人,以合伙人为纳税人。当然得注意这 个“透明”只是针对所得税,其他税该怎么交还怎么交。 既然合伙人是纳税人,那么按说合伙人要享受优惠就得本身符合条件,但是如果合伙人和合伙 企业各符合一半条件怎么办呢?财税[2015]116 号将给予企业的创业投资优惠和合伙的“税收 透明体”理论结合起来,回答了这个问题(当然这个文件是扩围)。 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 2 年(24 个月)的, 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 70% 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 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B(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A 满两年就可以享受这个抵扣税额的优惠;现在又增加了 一种情况,就是 A 企业先投资了 C(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C 又投资了 B,因为 C 是 “透明”的,所以 A 也可以享受(即使 A 本身不是创投企业),这样就把合伙和合伙人两者 的身份都用上了。 比如既然合伙是“透明体”,那么除了纳税人认定上穿透以外,按说所得性质的认定也应该穿 透,比如合伙企业取得了股息红利,那合伙人也按股息红利交税,合伙企业取得了股权转让所 得,合伙人也按股权转让所得交税……,这种穿透对企业所得税这种“一锅炖”算所得的税种 倒是没什么,对个人所得税影响可就大了,因为所得不同税率不一样啊。不过目前明确的是“ 股息红利”所得性质可以穿透,其他的就没明确说可以了。
“股息红利”性质的所得能否享受免税优惠?比如 A 企业投资了 B 合伙,B 合伙投资了 C 企 业,现在 C 企业给 B 合伙分红,然后 A 能不能按投资于居民企业的股息红利享受免税?实务 中的案例倾向是否定的。 |